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鼓励自学成才”条款的具体体现。它诞生于1981年,是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贯彻落实基本路线的产物,也是完善终身学习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有效平台。
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明确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确定下来。
20多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蓬勃发展,全国在籍考生超过4300万人,每年有1300万人次报考,累计毕业生625万人,造就选拔了众多的专业人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倍受青睐。
黑龙江省自1983年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来,事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在,已经开考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药等9个学科的96个专科和本科专业。有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大庆石油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等作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现有46万在籍考生,每次考试参加者逾8万人,累计毕业生22万余人,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大量的人才支持和有效的智力保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开放、灵活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在每年的4月和10月举行并不定期举行1月或7月的公共课程加考。课程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安排,采用单科独进、学分累计的方式帮助自学者逐步完成学业,课程考试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学习和考核任务,可获得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可向该专业的主考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方法,60分为及格,不及格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考试,不限考试次数。
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按《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的相关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计科学、考试严格、管理规范,具有体现国家意志的权威性,并以上乘的教育质量赢得广泛的社会信誉。亚洲、欧洲、美洲、大洋州的许多国家的高等学校和教育机构也承认其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历证书。
总结20多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经验,并探索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展、完善我省的自学考试事业,省考委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中开展第二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在高职、高专生中开展专、本衔接教育。这两项考试模式开辟了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第二战场”,可以预见,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前景辉煌。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继续着眼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满足广大公民的终身学习需求,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我们热诚欢迎有志成才者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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